一、重修是指按照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要求跟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的学习过程。
二、缺考、考核不及格者均须重修,且必须重修原课程,如因特殊情况该课程已不再开设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一门内容相近的替代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方可进行重修;选修课缺考、考核不及格者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放弃原课程而选修其他课程,但毕业时必须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的学分要求。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考核的实际成绩登记。
三、已申请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该学期参加申请重修课程的考核。极特殊情况,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延迟一年考核,否则该课程重修申请作废。
四、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学期重修。
五、重修课程办理程序:
1.每学期的第一、二周办理本学期开设的重修。由学生本人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到所在学院教务科核实本学期需重修课程并办理重修手续。
2.因我校重修不收费,故重修课程不安排编班辅导,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随课程开课年级参加考核。若考核不通过,需再次重修。
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擅自参加者其成绩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