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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留学生课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 访问量:

一、本科留学生课业管理体制
    1.本科留学生课业实行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双重管理体制。
    2.本科留学生要遵守所在学院和《河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培养与管理规定》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二、课表及成绩查询
    本科留学生可于开学初根据自己的学号和密码在学校网上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个人课表(包括重修课表),也可在学校网上教务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含补考和重修成绩)。
    三、选课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周向全校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名称、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及网上选课时间等;学科选修课选课时间由所在学院自行确定。本科留学生需留意学校选课通知,按时、按规定完成选修课的选取。
    四、考勤
    1.本科留学生上课、实习、实验的考勤由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负责。
    2.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6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每学年出勤率低于90%的留学生不能参加该学年奖学金的申请。
    五、请假
    1. 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上课、实习、实验等,需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留学生请假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开学两周未能返校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六、课堂管理
    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讲,上课时不得随意出入教室、和同学聊天、吸烟和吃零食;不得在上课时接、打电话。
    七、成绩考核
    1.新生入学后第一、二学期考核不及格科目分别在其下学期开学初两周经申请给与一次补考机会。须补考学生要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到所在学院教务科办理签字确认补考事宜,未按时签字确认者,将被取消补考资格。补考通过的课程记50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
    2.留学生所修课程单科成绩满50分,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缺考、考核不及格(含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有关重修的具体要求遵照《河北工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关于本科留学生重修的规定》执行。  
    3.选修课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选,也可改选同年级其他选修课。
    4.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须跟随下一年级进行考核。
    5.成绩考核一般由平时上课出勤、完成作业情况、期末考试成绩各部分之和组成。
    6.本科留学生须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7.遵守考场纪律,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8.不能提前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按照正常程序申请缓考。
    八、延长学制
    1.留学生采取弹性学制。留学生的修业期限,在4年基准学制的基础上最长可延长到6年(包括休学年限),服兵役年限不计算在内。延长期间,各项费用按留学生收费标准执行。留学生休学、服兵役期间免交学费。
    2.延长学制期间不能再参加各类奖学金的申请。
    3.在最长弹性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所要求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九、留(降)级
    1.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降)级:
    (1)每学年初,学生累计欠学分超过25学分者;
    (2)一学年中所有考试课程全部不及格者。
    2.留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国际教育学院自愿申请留(降)级,经国际教育学院、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自愿申请留(降)级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3.留(降)级学生,学籍异动前按照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原获得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程可以免修;异动后按照当前年级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后续课程的学习。涉及课程替换的情况,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毕业
    本科留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毕业:
    1.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和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修得规定的学分;
    2.文科专业须提供HSK六级或新HSK五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专业须提供HSK四级或新HSK四级及以上证书。
    3.如果留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提前毕业,必须满足“在校本科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有关规定,并须交全四年学费。
    十一、结业与肄业
    1.留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获得相应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2.留学生自愿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习期限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期限满一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十二、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应予退学:
    1.在六年内(含因病休学、留级)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