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9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学历、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违纪违规处理。留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对留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违纪留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第四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留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以下处分:学历外国留学生: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非学历外国留学生:严重警告;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处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二、留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严重警告,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受到违纪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参加各种评优评奖的资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条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违纪留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国际教育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出具留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结果报学工处备案,学历留学生处分决定书报送相关学院。
二、给予留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包括因擅离校连续达两周或以上需要给予退学处理的),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历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国际教育学院同时将处分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及教育主管部门,为学生办理限期出境事宜。在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做出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处分前应由国际教育学院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三、留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下同);对留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做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居留许可,办理离校、离境手续。
第六条 处分及申诉程序
一、在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决定、处分期限、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程序,处分决定书送达留学生时送达人有责任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及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该申诉;
三、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外国留学生本人,由违纪外国留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如本人拒绝签字或有特殊情况无法签字者,应有至少两个证明人签字认可;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者;
四、在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者;
五、有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二、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纪律者;
三、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五、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认错态度不好者;
六、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七、在公共场所违纪造成极坏影响者。
第九条 处分生效后,国际教育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及时装入留学生档案;处分期结束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根据其受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装入留学生档案。
第二章 分则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以及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华传单,通过网络、手机短信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华言论,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第十一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包括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教活动;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外国留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吸毒者,视其情节并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处罚结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事任何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就业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集体、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者,除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接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因处理不当,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酗酒闹事、聚众斗殴、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或纠集校内人员到校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具备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持械伤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者;
2.闯入他人所在宿舍(公寓)、教室等生活和学习场所威胁或打人者;
3.勾结校外人员进校威胁他人或打人者;
4.打人后逃避调查、拒不承认者;
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
6.参与群体性斗殴事件者。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者,除追还赃款、赃物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终实际获益金额,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的处理:
一、发起、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或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进行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公共卫生,经学校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不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集体或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恶意篡改、删除他人数据,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相关规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留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处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者住宿在他人寝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换寝室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内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升温加热设备者,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酿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自外出或者晚归者、夜不归宿者、在夜间通过攀爬窗栏等方式从楼上私自外出或进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聚众饮酒而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公寓内饲养动物,经学校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视情节给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校内相关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于旷课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6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不按学校规定请假,擅自离校5日以内(含5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5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达两周或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四、留学生(含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其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后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学年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五、留学生(含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教务处的《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与成绩评阅规定》等执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有下列情行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以及实施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5)其他考试作弊的行为。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