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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1.来华留学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的工作,通过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不仅可以为有关国家培养有用的专业人才,促进和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友好交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高校的办学水平,扩大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
    2.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国外的一些高等院校希望与我国高等院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要求派遣毕业生到我国高等院校继续学习,以攻读我国的大学文凭和学位。
    3.为增进我校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继续扩大我校留学生的规模,提高我校留学生的培养层次,提升我校的国际影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一、 申请资格
    1.申请者必须是非中国国籍公民,持有效外国护照。

    2.申请者必须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
    3.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须具有与中国大学学士学位相当或以上的学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须具有与中国大学硕士学位相当或以上的学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4.申请教学语言为汉语的留学生,必须通过新汉语水平考试(HSK) 5级。
    5.申请教学语言为英语且其母语为非英语者,需提供TOEFL(80分以上)或IELTS(6分以上)成绩单,或其他能体现其英语水平的证明。

二、可申请的学科和专业
    申请教学语言为汉语的留学生可申请我校公布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申请教学语言为英语的留学生可申请我校公布的所有可以英语授课及指导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
    三、申请材料

    1.入学申请表。
    2.个人简历
    3.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4.学习计划(用中文撰写,申请教学语言为英语者可用英文撰写)。
    5.两名副教授以上学者的推荐信。
    6.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本科阶段成绩单(中文、英文对照)、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公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需提供:本科和硕士阶段的成绩单(中文、英文对照)、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公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暂时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预计毕业证明”。若其被录取,在入学时补交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届时不能提供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7.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8.4张2寸和4张1寸的近期免冠照片。
    9.语言水平证书或证明:申请教学语言为汉语者需提供HSK等级证书或相关汉语水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申请教学语言为英语者需提供TOEFL或IELTS成绩单或相关英语水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10.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或其它研究成果证书或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11. 报名费和考试费:共600元人民币。
    12. 申请奖学金的留学生需填写并按时提交《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四、申请时间及申请办法
    我校可以春秋两季招收留学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次年春季学期入学的申请者须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提交申请材料;秋季学期入学的申请者须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者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现场报名;

    2.申请者将申请材料邮寄到河北工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3.申请者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到招生邮箱:admission@hebut.edu.cn。
    4.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将600元的报名费和考试费汇入河北工业大学账户(户名:河北工业大学,账号:022201010400018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北洋支行)。
    5.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者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基本资格审查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以及申请者所申请的院(系)共同组成考核组,根据申请者提供的全部材料,对申请者的来源学校、专业、学术水平、品德及其在申请专业领域内的发展潜力进行审核,选拔出参加复试的申请者。

五、面试与录取
    通过审核的申请者需参加专业课的考试及面试。每年10月初公布次年春季学期的面试时间及具体安排,每年5月初公布秋季学期的面试时间及具体安排。原则上,留学生须到河北工业大学参加考试及面试;我校也可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组织网上考试及面试。
    考试及面试内容包括个人报告与专业课考试。个人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学研究经历和成果介绍、对申请学科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的学习和研究工作设想等。专业课考试由申请者所申请的院(系)命题。考核组根据复试和面试成绩,结合素质审查结果,综合评估考生水平,择优录取。
    通过考核的次年春季学期入学申请者将在12月底前收到我校国际教育学院寄出的《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通过考核的秋季学期入学申请者将在6月底前收到我校国际教育学院寄出的《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申请者可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办理X签证。
    被录取的留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春季学期入学的留学生一般在次年2月底,秋季学期入学的留学生一般在8月底)到我校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通知我校国际教育学院,逾期1个月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注册程序
    1.留学生携带护照、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成绩单(原件)、语言水平证书(原件)和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交纳相关费用。

    2.国际教育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供留学生拟入培养院(系)学习的相关情况说明。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出具入培养院(系)学习的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两份,分别交到国际教育学院和留学生所在培养院(系)。
    3.留学生到所在培养院(系)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4.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国际教育学院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和10月15日之前分别把春季入学新生和秋季入学新生的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网上信息注册与更新。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留学生的学制按《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的标准学制为2.5年,最长在学年限为4年(含休学);攻读博士学位留学生的标准学制为4年,最长在学年限为6年(含休学)。
    二、各培养院(系)负责入学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包括成绩考核、平时考勤及综合测评等,并将各项结果记入留学生档案。考核标准与河北工业大学中国国籍研究生相同。
    三. 留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每学期期末留学生本人把加盖所在培养院(系)公章的成绩单交到国际教育学院。
    四、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要求和考核方式按《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不允许导师或留学生自行决定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五、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随下一年级重修。同一门课程可重修两次。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间,由留学生本人申请、导师和留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再参加一次重修,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六、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机会。
    七、留学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等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八、各培养院(系)在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时,应按教学计划与河北工业大学中国国籍研究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九、留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或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十、留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中国国内高校之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应由留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十一、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的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或博士学位,我校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申请者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组(由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三至五人组成)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否则应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十二、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节  学籍异动
    一、延期毕业
    留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6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延期毕业的留学生,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培养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期毕业,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留学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延长期间应按学校正常留学生标准缴纳相应费用;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导师或学院日程安排上的原因无法按时毕业而申请延期毕业者,免交延长期间的学费。
    延长期间的留学生不能参加我校留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学校不为其发放业务经费。
    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申请延期毕业由我校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该申请者国家的驻华使馆审批,获准同意者在延长期内享受原有待遇。
    二、转学科(专业)
    留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科(专业),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可酌情予以考虑:
    1.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留学生所在培养院(系)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2.导师学科调整,留学生原则上仍在原学科进行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的;
    3.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4.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5.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6.留学生转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

(1) 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2) 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3) 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申请转学科(专业)的留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学科(专业),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转学科(专业)留学生已修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以随转。
    留学生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三、转学
    留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必须转学的留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1.转学时须经两校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学,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2.国际教育学院向其拟转入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和在学期间成绩单。
    3.留学生已交纳的费用不退。
    4.获得我校奖学金的转学留学生自申请获得批准的下个月起停发生活费,并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5.申请转入我校的留学生需要提供原学校成绩单和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6.转入我校的留学生按我校正常留学生标准交纳学年学费。
    7.留学生到公安部门办理在华居留变更手续。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应予以退学的;无正当理由的。
    9.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申请转学由我校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该申请者国家的驻华使馆审批,获准同意者方可转学。

四、休学
    1.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如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2.因病休学者需要交验市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证明。
    3.申请休学最长年限为2年,休学时间计入在学年限内(按2005年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服兵役者不计入在学年限内)。
    4.申请获得批准后,留学生在1个月内到所在培养院(系)办理成绩单,交到国际教育学院,并办好其他休学手续和签证手续。
    5.休学的留学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因病休学者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6.对于超过休学时间且没有同国际教育学院联系的留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7.学校保留休学期间留学生的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留学生服兵役,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保留学籍期间,免收管理费用。
    9.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申请休学由我校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该申请者国家的驻华使馆审批,获准同意者方可休学。

五、复学
    1.休学的留学生须在休学期满前2个月提出复学申请。
    2.因病休学者需要提供市级以上(含)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
    3.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4.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6.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申请复学由我校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该申请者国家的驻华使馆审批,获准同意者方可复学。

六、退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应予以退学并取消学籍:
    (1)未经请假逾期1个月未到我校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的;
    (2)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的;
    (3)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的;
    (4)累积休学时间超过2年的(服兵役者除外);
    (5)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6)累计有3门课程考试(含重修)不及格或2门学位课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7)两次毕业答辩未通过的;
    (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 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9)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学年限内(含休学、不含服兵役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10) 本人申请退学的;
    (11)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的;
    (12)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13)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
    (14) 拖欠学费的。

    2.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退学的留学生不能再申请复学,对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可以为其办理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学习不满1年者,可以办理学习证明和成绩单。退学的留学生所缴纳的费用一律不退。
    4.退学的留学生,自国际教育学院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学金及各项资助,并在15个工作日内离校。
    5.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对已经办理退学手续的留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办理居留变更手续,缩短其在华居留期限。

第四节  学位、毕业、结业、肄业
    一、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的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的内容,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经研究生院审批,颁发结业证书。
    三、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经研究生院审批,颁发肄业证书。
    四、各培养院(系)负责分别将毕业、结业留学生名单和申请学位的留学生名单书面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五、 国际教育学院报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网上对留学生信息进行信息注册与更新,并在留学生毕业前最后1个学期,向河北省教育厅报送留学生毕业预报表,进行毕业注册。
    六、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和《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留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七、毕业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可以与中国国籍研究生一起参加学校统一的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
    八、毕业证书英文翻译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作和备案。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留学生成绩单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我校中国国籍研究生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一份),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盖章。英文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发放。
    九、留学生中文学位证书和中文成绩单的复印件、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由国际教育学院汇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十、留学生在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未达到要求,则不能参加答辩。
    十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留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报河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十四、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结业等)前应到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1.培养留学生在政治立场上对我国友好,拥护我国的外交政策;在我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制订的各项校规校纪。
    2.培养留学生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了解中国,诚实守信,学有所成,成为促进中外友好合作与交流的人才。
    3.培养留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加强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学习的同时,重视综合素质、创新和创业精神等方面的培养;培养留学生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道德素质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培养留学硕士生系统地掌握所学学科及专业领域内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培养留学博士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6.培养留学博士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汉语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要求具有使用非母语和汉语的语言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二、制定依据
    1.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2.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来华留学博士生应选修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和汉语以外)。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可作为选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3.参照《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留学生培养坚持留学生教学的基础性、系统性原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综合提高的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特长的原则。
    4.《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定》将根据中国教育部文件和《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更新做出相应调整。

三、培养年限
    留学生培养年限实行弹性在学时间,允许分段完成学业。留学硕士生的学制为2.5年,最短修业年限为2年,累计最长在学年限为4年(含休学,服兵役休学者除外);留学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最短修业年限为3年,累计最长在学年限为6年(含休学,服兵役休学者除外)。
四、课程学习、学分及其它要求
    一般情况下,留学生与中国国籍研究生同班上课、同卷考试。课堂形式:对于通过相应等级的HSK、有较高汉语水平且申请汉语授课的留学生,采用汉语授课;对于母语或官方语言是英语或通过一定等级的英语水平考试且申请以英语授课的留学生,采用英语授课。

    1.留学硕士生培养方案调整内容:

(1) 学位课程:免修“第一外国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非学位课程:免修“自然辩证法”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理工科留学生免修“校级人文选修课”;
    (3) 选修课:各培养院(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可根据留学硕士生的特点开设选修课;
    (4) 增加“中国概况”和“科技汉语”作为学位必修课安排。课程安排与讲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2.留学博士生培养方案调整内容:

(1) 学位课:免修“第一外国语”“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 选修课:各培养院(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可根据留学博士生的特点开设选修课。留学博士生必须选修除派遣国母语和汉语以外的“第二外国语”,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
    (3) 增加“中国概况”和“科技汉语”作为学位必修课安排。课程安排与讲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3.学分要求:留学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留学生课程总学分控制在各专业标准总学分的1/2至2/3。在此基础上,各培养院(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制定留学生培养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留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间,通过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必修环节和学位(毕业)论文。
    4.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5.申请来我校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经我校考核后,合格者正式录取为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留学生。成绩不合格未被录取者,可作为高级进修生安排学习。
    6.被录取的留学生经过一年课程学习后,如能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继续学习,如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则不适宜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作为进修生结业回国,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7.学术报告要求:留学硕士生必须参加不少于3次的学术报告或每学年做不少于1次的学术报告;留学博士生必须参加不少于8次的学术报告或每学期做不少于1次的学术报告;留学生每次写出500字以上的小结。学术报告记1学分。

8. 期刊论文数量与层次要求:各培养院(系)也可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根据《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修订)》(2014年),制定相关学科留学生发表论文的具体要求,但其要求只能等同或高于此条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9. 期刊论文内容和作者要求: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内容应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留学生应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应为导师)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导师)。
    10. 为了跟踪学科发展前沿、追踪科学最新发展动态,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于每年5月份对学科专业的选修课程做局部调整,课程调整限制在6个学分以内,但调整后总学分不变。调整后的课程须由学科专家组签字同意、各培养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局部调整后的学科培养方案从9月份新生开始执行。
    五、培养方式及培养过程
    留学硕士生培养采取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导师负责制;留学博士生培养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采取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除指导教师以外,各培养院(系)应有1名领导负责留学生工作,并设1名留学生工作联络人。
    1.留学硕士生个人培养方案:留学硕士生入学后3周内,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相关院(系)负责组织研究生及导师的双向选择,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指导教师应于开学2个月内按照《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每个留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各培养院(系)主管领导负责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课程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经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2.留学博士生个人培养方案:留学博士生从入学之日起,指导教师就担负起指导职责,并应安排相应的学习和工作任务。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每个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由留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留学博士生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等项的要求和进展做出安排。此计划应在留学博士生入学后2个月内完成,经学科审查同意和培养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留学硕士生培养方式: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提倡留学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留学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年;留学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
    4.留学博士生培养方式: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我校或他国共同完成。
    5.脱产培养的留学博士生,课程学习在我校完成,提倡留学博士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留学博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而且其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
    6.在职培养的留学博士生,如果课程学习是在他国完成的,其课程考试应在我校进行;学位论文在他国完成的,其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在职培养的留学博士生,在我校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年。
    7.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系)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预答辩”的时间和内容等具体要求,并根据要求进行审核管理。其中,留学博士生的预答辩材料应交付研究生院备案,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出正式答辩的申请。
    8.学位论文程序: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留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主要环节,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工作各个环节的要求详见《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及各院(系)制定的相关规定。
    9.留学硕士生学位论文内容及质量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可根据不同的培养规格提出不同的要求。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校鼓励留学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
    10. 留学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要求:留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工程技术以及其他应用学科、专业的留学博士生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同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11. 学位论文撰写语言要求: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攻读我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艺术等专业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申请教学语言为英语者除外,但其论文摘要必须用中文撰写);攻读其他专业的留学生,其论文可以选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用英语撰写的论文,其论文摘要必须要用中文撰写。撰写格式严格按照《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12. 培养中止:如发现留学生在培养过程中不宜继续培养时,可由指导教师提出报告、学科讨论签字、培养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并经主管校长批准,通过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终止其培养。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遴选、聘请与工作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鼓励各高等学校自主招收留学生。为了用足用好这一政策,激发学校和导师的教学与科研积极性,我校鼓励高水平的教授加强与海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联系。
    河北工业大学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学校资源,招收留学生攻读我校硕士或博士学位。为鼓励我校优秀教师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特制定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聘请与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 指导教师的条件
    1.须为我校研究生院公布的具有硕士、博士招生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中国国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2.个人提出申请,并愿意提供个人简历和科研成果等中英文材料。
    3.具有国外学习进修(6个月以上)或开展国外联合研究的经历。
    4.有志于培养外国留学生,和国外有合作伙伴的导师能积极对外宣传和主动招生。
    5.所在单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6.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7.申请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不具备汉语能力时,导师能用英语或留学生的母语进行授课和指导。
    8.对指导教师的其他要求参照《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实施办法(试行)》、《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审核实施办法》执行。
    按照《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互选办法》,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协同相关培养院(系)负责组织留学生和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培养院(系)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二、 教学与指导工作量计算办法
    对于招收留学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按照如下办法给予课时和经费资助:
    1.讲授留学生课程:讲授课程按“计划学时×2”、自学辅导按“计划学时×1”计算;全英语授课课程,按“计划学时×4”计算,自学辅导按“计划学时×1.5”计算。计划学时数按研究生院公布的标准执行;
    2.指导留学生论文:指导留学生的工作量比照学校规定的指导国内研究生工作量的3倍计算,指导留学硕士生工作量按学期记,最多记3年;指导留学博士生工作量按学期记,最多记4年
    3.留学生课题研究:指导留学博士生,理工科按每年1万元、文科(含经管)按每年7千元计发给指导教师,共计发四年;指导留学硕士生,理工科按每年5千元、文科(含经管)按每年4千元计发给指导教师,共计发三年。该经费由指导教师掌握,主要用于留学生的课题研究,包括调研、实验、论文预答辩与答辩等支出。
    以上工作量明细及课题经费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按各院(系)每学期的在籍留学生数量和类别计算出总数后,报人事处,由财务处统一划拨到所属院(系),具体分配办法由相关学院制定。
    三、指导教师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我校研究生院发出的指导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2.近3年课题、课题到款情况及论文情况的原件和复印件。
    3.《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申请留学硕士生指导资格)或《河北工业大学留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申请留学博士生指导资格)。
    4.海外联合研究的成果证明。
    5.外语资格证明。

四、 指导教师评审办法
    1.教师申请留学研究生指导资格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面第三项提到的材料,并由所在院(系)审核签章。
    2.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准予其培养留学生。
    3.指导教师的续聘按研究生院相关文件执行。
    4.材料内容填写必须属实,如有虚报,将取消其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须按学校要求提供自己的学历、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的原材料及其复印件,提供标准的英文简历和发布招生信息用的英文材料。
    1. 留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1) 对所指导的留学硕士生严格要求,确保培养质量;
    (2)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留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及论文开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留学生课程学习和科研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注重基础和能力的全面培养,注意硕士论文工作量和论文水平;
    (3) 支配所指导留学生的业务费,导师应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4) 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留学硕士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评价,按学位条例、学位授予细则要求,指导留学硕士生申请相应的学位。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留学硕士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交学科及学院讨论后报研究生院处理,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5) 指导教师要善于发挥集体的作用,团结合作共同培养留学研究生。
    2. 留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留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留学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为相应博士学科点的主要学术骨干,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从事高层次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从事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其岗位职责是:
    (1) 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留学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2) 参与本学科、专业留学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负责制订并落实留学博士生培养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3) 指导留学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4) 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留学生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留学博士生,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六、指导教师指导留学生的数量
    1.指导教师每人每年最多指导2名新入学的留学生。
    2.对于指导留学生出现问题的指导教师,要减少其指导数量,对于连续出现问题的指导教师,停止其指导留学生的资格。
    第五章  校内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教育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社团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加入学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社团。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及其传统的内容,不得有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学校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商业性的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对留学生纪律要求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及《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留学生公寓是河北工业大学专门为留学生提供的居住场所。为了给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居住环境,维护留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住、缴费、退房、退费
    1.留学生需按照国际教育学院的住宿安排到公寓管理室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间钥匙并交纳钥匙押金20元及住宿押金1000元,押金在离校退宿时返还。
    2.留学生入住后,需按照《宿舍物品确认清单》清点物品,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字。退宿时由公寓管理员清点房内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根据丢失或损坏程度及损坏设施价格,由留学生本人照价赔偿。
    3.损坏公寓内设施的,根据损坏程度及损坏设施价格,由留学生本人照价赔偿。
    4.留学生入住时需按照《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本学期住宿费。寒暑假期间继续留在学校的,需在规定日期前办理续费手续。
    5.因故需提前离校退宿的,需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向退学留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到留学生公寓办理退宿手续。
    6.因违反校规校纪被开除学籍的,所交住宿费一律不退。
    7.留学生需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
    8.留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日期前第五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入住手续,在规定日期前报到的,住宿事宜由留学生自行解决。
    9.留学生在公寓住宿房间内每人每月免费80度电,免费额度之外的电量需按照当时当地电价由留学生个人购买。网络费由留学生个人支付。
    10.正式注册留学生应按要求在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校外住宿的,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校外住宿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住宿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公寓访客登记制度。来访客人须在23:00前离开公寓,留学生不能私自在公寓内留宿他人。
    2.留学生在23:00之后不允许离开公寓;外出留学生在23:00前须回到公寓。遇特殊情况要在23:00之后离开公寓的,需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并经过批准。
    3.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乐等。
    4、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楼内走廊不能放置杂物,晾衣晾被要到楼内外指定地点。不能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5.不得损坏、拆卸、改装楼内设施、备品和线路,爱护公寓内消防设施。
    6.严禁在公寓内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取暖器、电热毯、电热杯等违规电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7.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离开房间时锁好门、窗,不要轻易将房间钥匙交给他人。
    8.留学生违反第二条住宿安全管理规定1至6任一条款相关规定的,按照《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留学研究生奖励、惩处参照《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等执行。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技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留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的相关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的奖惩结果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抄送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八章  医疗与保险管理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留学环境,维护校园稳定,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国际司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1.来我校就读的留学生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在国内已购买保险(保险范围涵盖中国大陆地区)的留学生在入学注册和办理居留手续时须出示保险证明文件的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保险费收据或保险证明文件是办理入学注册、居留许可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留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1周内缴纳该学年的保险费。没有保险收据或证明文件的留学生,学校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和居留手续。
    2.为保证留学生享受保险的保障标准一致,根据教育部国际司来华处的规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我校唯一的团体综合保险公司,承办我校留学生的保险业务。
    3.我校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协议,由学校统一代收并上交留学生的保险费,并协助办理留学生出险时的理赔。

第九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选与管理
    为吸引和鼓励有意来我校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留学生,促进我校与世界各国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资助在校留学生好学上进,积极开展科研活动,特设立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
    一、 奖学金等级与资助形式

    1.一等奖学金:免交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和校内住宿费;二等奖学金:免交学费。
    2.学校为新入学并获得我校一等奖学生的留学生提供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留学硕士生1000元,留学博士生2000元。
    3.学校为获得我校一等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
    4.学校为获得我校一等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生活补贴:

资助标准为:留学硕士生1000元;留学博士生1400元,每年按12个月支付。留学生导师按学校规定的在校硕博学生月补贴标准(导师承担部分)支付硕博留学生生活费用,剩余部分由学校提供,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月划拨给留学生本人。
    5.其他勤工助学形式:学校设置面对留学生的校内“三助”岗位(助学、助教、助研),鼓励留学生积极申请。

二、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凡申请到河北工业大学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留学生均可申请。
    2.申请者在提交入学申请材料时,同时填写《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3.河北工业大学在公布录取学生名单时,同时公布获得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名单。
    4.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培养院(系)知名专家共同组成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
    5.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申请者以往的科研成果及是否具有在相关专业进一步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6.获奖学金的留学生在入学时凭河北工业大学奖学金证书免除相应的费用。

三、奖学金的更新
    为充分发挥我校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每学年我校对留学生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主要根据留学生在前1学年完成课程的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考评。
    1. 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河北工业大学校规和国际教育学院关于留学生学习生活管理的相关规定。学习勤奋、品行端正、尊师重礼、对华友好。
    (2) 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3) 评选年度有科研成果(发表科研论文、获得专利或技术成果等)。所提供的论文必须是评选当年6月1日之前发表的、并未用于奖学金评选的论文,而且必须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专利或技术成果证明也必须是未用于奖学金评选的成果。
    (4) 在评选年度内,留学硕士生在河北工业大学至少举办过1次学术讲座,留学博士生在河北工业大学至少举办过2次学术讲座。
    评选学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留学生,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 违反校纪校规且受到处分的;
    (2) 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病),1学期缺勤累计4周以上的;
    (3) 课程成绩有1门以上(含1门)不及格的;
    (4) 导师认为不宜参评的;
    (5) 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2. 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 科研论文、专利或技术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3) 留学生所在培养院(系)开具的学期和学年考核证明;
    (4) 学习成绩单;
    (5) 学术报告证明。
    3. 申请程序
    (1) 申请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
    (2)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3) 符合申请条件的留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或从国际教育学院网上下载。
    (4) 留学生将由导师签字、培养院(系)盖章的《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随同已发表的论文、专利证书(或专利被公开的证明材料)和技术鉴定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国际教育学院。
    4. 评审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统一评审。通过评审的申请者,国际教育学院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5. 公布评选结果
    每年七月中旬在学校和我校国际教育学院网上公布评选结果并公示一周。
    四、奖学金说明和管理

    1.国家奖学金留学生不能参加我校奖学金的评选。
    2.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如果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超出费用由本人自理。
    3.获得我校一等奖学金留学生的生活费自该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新生,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新生,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4.导师应承担的部分生活费由导师按所指导留学生人数于每年九月五日前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于每月上旬把全额生活费统一发给获得一等奖学金的留学生。
    5.获得一等奖学金的留学生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因非健康原因离校及旷课超过5天者,扣发下个月的生活费。
    6.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其奖学金与生活费暂停发放,如休学超过一年,复学后不能再继续享受奖学金。
    7.留学生因个人原因在获得奖学金资格后中断学业,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河北工业大学留学生奖学金”资格。
    8.奖学金的资助期限,硕士生最多为3年,博士生最多为4年,超出此期限的所有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9. 申请者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取消其所有年度评选资格。如已获奖学金,则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章  行政职责分工
    一、总  则

    1.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各研究生培养相关学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关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的有关管理文件,实行依法办学。
    2.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制定学校留学生教育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和校级管理文件,组织安排留学生教学,检查和评估留学生培养质量,协调和指导相关学院的工作。
    3.相关学院组织落实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留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二、国际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在国家文件和我校文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或修订留学生培养方案。
    2.负责组织留学生和导师进行双向选择。
    3.组织留学生网上选课。
    4.组织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授予和管理。
    5.负责办理留学生学生证、校园联名卡和在学证明。
    6.负责留学生的校内住宿手续办理和管理。
    7.负责留学生医疗与保险管理。
    8.负责留学生的宣传、招生和录取工作。
    9.留学生转学科(专业)、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等学籍异动手续办理。
    10.负责审核留学生在中国之外其他国家所修课程与学分认定。
    11.负责留学生中英文成绩单的制作与开具。
    12.负责留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英文副本及公证件的制作与开具。
    13.负责毕业留学生信息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14.负责各类别留学生基本信息的登记和维护。
    15.负责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与信息更新工作。
    16.负责留学生日常管理。
    三、 研究生院工作职责
    1.留学生培养方案审核备案。
    2.留学生课程教学大纲审核备案。
    3.负责留学生在中国国内校际间修读课程及学分的认定。
    4.负责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指导相关学院开展教学检查、检查相关5.学院在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6.审批留学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
    7.下达留学生教学任务,统筹安排留学生校级公共课,协调各相关学院安排专业课;下8.发教学任务书;统一调配研究生教室。
    9.负责留学生成绩单审核盖章。
    10.负责留学生课程、教学实践和学术报告成绩的备案工作,成绩更正的审核工作。
    11.审批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无博士学位12.授予权学科的相关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以及13.硕士生学位论文随机抽查匿名评审工作。
    14.审核各类留学生毕(结、肄)业信息和学位信息。
    15.核定留学生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及其它工作量。
    四、各相关学院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留学生教育管理文件,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负责留学生的成绩考核、考勤及综合测评等教学管理工作。
    3.负责留学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初审,维护本单位留学生指导教师基本信息。
    4.组织填报新增留学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5.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学科留学生课程教学大纲,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6.审核留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7.落实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包括安排留学生专业课、开展留学生教学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学术报告等。
    8.办理本单位留学生的重修和缓考,并将名单分别报开课学院、研究生院。
    9.安排留学生考试监考工作。
    10. 组织录入、填报留学生学习成绩,并将成绩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出具答辩、各种评奖等校内用成绩单。
    11. 组织留学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等。
    12. 负责除研究生院论文职责(第三项第13条)之外的其余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审批工作;组织留学生答辩,并向研究生院上报相关信息及材料。
    13. 负责统计各类留学生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教务系统学籍信息。
    14.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统计留学生教学工作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授课工作量按照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划分,指导留学生工作量按照留学生所在学院划分。
    15. 组织有关留学生培养座谈会,及时向研究生院反馈有关留学生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6. 保存全日制研究生的专业课试卷。
    17. 完成学校下达的有关留学生培养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试行。凡本规定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凡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有修订的,按新修订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河北工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